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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请在翼梦发过资源以及准备发布资源的姑娘都进来下【关于游戏饭饭盗链事件给大家的警醒】 ★追加封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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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尔哈力 该用户已被删除
OEdXTFA=
发表于 2009-10-8 16:36:32
看到蹲了这么久的论坛除了这种事很无语 现在的人哦~那个盗链的论坛真是良心被狗吃了!一点点的羞耻之心都没有哇!这个饭饭论坛真是利字当头别的都不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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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dXTFA=
发表于 2009-10-8 17:13:07
扶额掩面加叹息。很好,这个游戏饭饭已经无耻到这种地步了= =,还像自己十分有理一样= =真是太让人寒心了。她们的行为已经不是缺德两字能够形容了。
那个什么   ***下载/download/otomedream/ダウンロード***   天使竟然盗了那么多。。。悲剧= =不知道以后还会不会弄个马甲继续盗,所以发布游戏的姑娘们都要小心了啊OTZ。(不过如果打上了严禁转载她们还继续盗的话。。OTZ我也无话可说了混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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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ement 该用户已被删除
OEdXTFA=
发表于 2009-10-8 19:09:02
囧啊..真素囧囧有神了..
什么都说不出口了..只想感慨一句:人至贱则无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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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tepotato 该用户已被删除
OEdXTFA=
发表于 2009-10-8 19:58:28
作孽唷~~~两个都是汉化论坛,为什么总是有人要破坏和谐呢
再说了,转载的同志,你可能是为了方便自家坛子的jm,但这样做事不厚道,杀鸡取卵也实在很不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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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oudindance 该用户已被删除
OEdXTFA=
发表于 2009-10-8 20:36:28
見過無恥沒見過這麼無恥的
盜連資源還這麼理直氣壯
讓人看了真的萬分無言
我覺得我們論壇算是非常好的論壇了
有付出就一定有收穫
那個xx論壇把別人的付出努力當作賊= =
真是太無恥了
我覺得我們論壇真是太好了
替會員討公道直得萬分稱讚
只是對方無恥我們總不能跟著無恥
只能默默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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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dXTFA=
发表于 2009-10-8 23:36:38
本帖最后由 duckeve 于 2009-10-8 23:42 编辑

完全无语了houn114~~~~关于盗链和转载的区别,咱们国家的法律可是有明确规定类~~~~在转载的时候,首先要明确文章的作者是谁,或者更准确的说要明确作品的著作权人是谁,然后要经得其同意,才能够转载,如果是以赢利为目的就要得到著作权人的同意并且支付报酬,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可以不需著作权人同意但要注明出处.
~~~而盗链行为客观上讲是一种侵权行为,其侵犯的是著作权,具体一点指的是《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存在故意,法律责任是赔偿权利人的损失,损失的多少由权利人负举证责任。
~~其实所谓的盗链~~讲的好听一点就是“引用”,如果你引用的内容被标明为禁止转载或类似内容,那么你就构成侵权;如果其未标明禁止转载,并且你在引用后注明了出处,还适用于下述《条例》中的免责事由,那么你的“引用”也可以称作为传说中的“转载”了。
~~不过盗链行为在网络上普遍存在,权利人的权属证明也比较复杂,而且举证有一定的困难。。。houn124汗!~~~各位亲要想避免受“盗链”侵害~就像翼大说的在发帖之前注明禁止转载的字样为好~~以下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以下统称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条 依法禁止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不受本条例保护。
  权利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四条 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除外。
    第五条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删除或者改变的除外;
  (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第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五)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
  (六)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
  (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   ***下载/download/otomedream/ダウンロード***   、经济问题的时事(xing)文章;
  (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   ***下载/download/otomedream/ダウンロード***   上发表的讲话。
    第七条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应当是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   ***下载/download/otomedream/ダウンロード***   购买的作品。
    第八条 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九条 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前公告拟提供的作品及其作者、拟支付报酬的标准。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其作品;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著作权人没有异议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提供其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著作权人的作品后,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删除著作权人的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提供作品期间的报酬。
  依照前款规定提供作品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
    第十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其作品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提供作者事先声明不许提供的作品;
  (二)指明作品的名称和作者的姓名(名称);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支付报酬;
  (四)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著作权人的作品,并防止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著作权人利益造成实质(xing)损害;
  (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六条至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避开技术措施,但不得向他人提供避开技术措施的技术、装置或者部件,不得侵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通过信息网络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而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只能通过信息网络获取;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而该作品只能通过信息网络获取;
  (三)国家机关依照行政、司法程序执行公务;
  (四)在信息网络上对计算机及其系统或者网络的安全(xing)能进行测试。
    第十三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为了查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   ***下载/download/otomedream/ダウンロード***   、网络地址等资料。
    第十四条 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   ***下载/download/otomedream/ダウンロード***   和地址;
  (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xing)负责。
    第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
    第十六条 服务对象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的通知书后,认为其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侵犯他   ***下载/download/otomedream/ダウンロード***   利的,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书面说明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   ***下载/download/otomedream/ダウンロード***   和地址;
  (二)要求恢复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三)不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服务对象应当对书面说明的真实(xing)负责。
    第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后,应当立即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可以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同时将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转送权利人。权利人不得再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二)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
  (三)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四)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
  (五)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xing)损害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
  (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
  (三)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
    第二十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服务对象的指令提供网络自动接入服务,或者对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提供自动传输服务,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选择并且未改变所传输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二)向指定的服务对象提供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防止指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
    第二十一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提高网络传输效率,自动存储从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获得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根据技术安排自动向服务对象提供,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改变自动存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二)不影响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原网络服务提供者掌握服务对象获取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情况;
  (三)在原网络服务提供者修改、删除或者   ***下载/download/otomedream/ダウンロード***   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时,根据技术安排自动予以修改、删除或者   ***下载/download/otomedream/ダウンロード***   。
    第二十二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
  (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第二十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因权利人的通知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错误删除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错误断开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权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   ***下载/download/otomedream/ダウンロード***   、网络地址等资料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   ***下载/download/otomedream/ダウンロード***   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是指说明作品及其作者、表演及其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及其制作者的信息,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权利人的信息和使用条件的信息,以及表示上述信息的数字或者代码。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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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陌 该用户已被删除
OEdXTFA=
发表于 2009-10-9 01:58:05
本帖最后由 紫陌 于 2009-10-9 02:28 编辑

诶....没会错意应该有个是咱发的吧.....晤......看了开头对方的回应真窘.......咱是抱着一直在坛子当伸手牌很过意不去,所以刚好有下到坛子没有的资源就去上传了和大家分享一下....因为本身资源不是咱的咱也不能说禁转什么的....但是好歹是我用龟速的网速传上去的....如果是原连接转的话PM咱一下咱也乐意让你转啊....可是你不能因为别人一定会同意就直接省略掉询问的过程吧?晤...这个是礼貌问题...不过在很茫然的前提下就看到说被D了...很窘....D连的同学也真辛苦...那么多……
于是咱很无聊的跑到对方论坛看了下……发现了另一个一封信......然后有点茫然……啊咧不是在说D连的问题么?好吧……因为咱很八卦,也好奇传说的积怨是啥..然后看到对方管理员对于这次事件的道歉..觉得还好..不像之前的某受的某些小白D了之后还很有理的说放上来就是给全世界分享……

咱还是希望双方同为汉化工作辛苦努力的大人们能互相理解支持(啊咧..我这么说是不是太自以为是了……)毕竟汉化游戏的大人们都很辛苦……乃们是神~~于是汉化的大人们都辛苦了,身为   ***下载/download/otomedream/ダウンロード***   的咱当然希望大家都很平相处不然再发生这类的不愉快了。虽然没经验之类的理智上不能当借口...但是情感上第一次还是可以原谅的...虽然量大了点....虽然即使我现在去看好有列出来的好几帖还在……不过那边的BOSS应该会妥善处理吧。

PS……请让我怨念一下某回帖的同学说的汉化是没有版权这句话......不知道是哪个豁达的同学这样回复你的..但是身位一个普通人的我认为,汉化组对汉化程序本身是有版权的好吗。也许对方的意思是游戏本身没版权,请不要当成真理,不能因为汉化组的大人们是无偿的付出乃就把最起码的尊重和应该有的权利都剥夺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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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dXTFA=
发表于 2009-10-9 12:12:04
yct66 天天防盗链...
话说还是偶好...直接淘宝买盘装游戏...囧...
那版主不能把他盗链滴游戏连接换个盘么? 这样饭饭的人不就不能下载了么...
为毛他们这么嚣张还要与他们共享哦~
对待**人  就要用非常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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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roro 该用户已被删除
OEdXTFA=
发表于 2009-10-9 13:06:28
真是恶心
对于这种不尊重别人劳动成果还振振有词的家伙
不要踩他的站点就ok了
秉承这种歪曲理念建设的论坛
也总有一日会垮塌
翼梦现在的风气很好
也多亏斑竹们严格的风气管理吧
出了这种烦心事也能理(xing)地处理
那种小人论坛没法和这里比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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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OEdXTFA=
发表于 2009-10-9 19:55:01
盗链就是盗链,转载就是转载!
我真佩服他们可是把盗链硬说成了转载……直接把黑的说成白的了……
我还很好奇的上了游戏饭饭论坛看了……
结果看到某个帖子后很想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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